來源:好伙伴 發布時間:2018-07-12 1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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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無車承運人模式下,各環節相關關系介紹
“無車承運人”模式是我國物流貨物運新生品。雖然無車承運人模式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已經有啦幾十年的發展歷程了,但是我們借助于互聯網科技興起的浪潮,順勢推動了我國“無車承運人”業務的發展,并且可以肯定是我們在擁有實體平臺的前提一定可以比國外的“無車承運人做的更好”。當前環境下,國家大力發展支持全民創業和萬眾創新的時代,我們沒有理由做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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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車承運人運營模式與傳統有車承運人的不同點主要體現在承運方與司機、貨物車輛之間的關系。我國現在的物流運輸情況是,在有車承運人的情況下,一般都是一對一或者一對二的情況,都是將車輛、司機與運輸公司進行綁定的,達不到資源的合理利用繼續改革創新。
基于我們多年來為道路運輸公司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對行業的觀察、對我國相關管理制度的研究,以及對歐美等國家相關無車承運人運營模式的研究,現就無車承運人模式下各方的關系,以及在監管部門對司機和車輛管理等方面的相關事項進行討論,以期引發更多探索,助力于我國無車承運人業務的發展。
一、無車承運人業務模式下相關方關系
無車承運人是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和義務,通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任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無車承運人業務模式下,無車承運人負責接受托運人的委托,并組織實際承運人開展運輸活動。無車承運人向托運人承擔運輸義務,并與實際承運人之間建立勞務合作關系。實際承運人受無車承運人委托完成運輸任務,在法律關系上,實際承運人對無車承運人負責。實際承運人不直接與托運人建立關系,亦不向托運人承擔責任。在貨物交接方面,實際承運人系無車承運人的代理人,代表無車承運人與托運人發生接觸, 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無車承運人承受。
根據上述,無車承運人業務模式下,托運人、無車承運人、實際承運人的關系如下圖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