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好伙伴 發布時間:2019-01-14 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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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我市現代物流業健康快速發展,加快建設在全國具有重要影響的國家級物流節點城市和區域物流中心,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1.凡在我市注冊經營具備一般納稅人資質,有固定經營場所、財務規范健全、納稅信譽度良好的公路貨運企業及取得自治區交通廳無車承運平臺運營資格的企業,享受稅收獎勵政策。以企業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市、縣兩級留成部分作為計算基數,自繳納年度起,3年內按100%給予獎勵。增值稅獎勵部分按季度核算發放,企業所得稅部分按上下半年核算發放,由市財政局單一窗口負責受理并發放,市稅務局配合核準數據,獎勵資金由市本級和旗縣市區按稅收分成比例分別承擔。
2.積極鼓勵物流園區、物流企業創建提升,對評定為國家級示范物流園區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評定為國家3A以上物流企業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評定為國家級多式聯運示范工程、甩掛運輸試點、國家級兩業聯動示范、國家級服務業標準化試點單位的物流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前兩項獎勵由市發改委負責受理核驗,第三項獎勵由市交通局負責受理核驗,市財政局負責獎勵資金發放,獎勵資金由市本級承擔。
3.鼓勵物流企業創新發展,對供應鏈物流服務法人企業或面向全國和區域的營運總部、分撥中心、配送中心、業務管理中心、單證管理中心、結算中心的法人企業以及國際貿易的法人企業,本政策實施之年起在我市年物流營業收入首次達到3億元、5億元、10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70萬元的獎勵。由市商務局負責單一窗口受理審核,市財政局負責獎勵資金發放,獎勵資金由市本級承擔。
4.新建物流項目用地中的倉儲用地,基準地價可參照工業地價執行(不包括其中的商業、服務業經營性用地及商品住宅用地),對土地出讓金超出基準地價部分,項目主體完工后全部獎補企業用于項目區的配套設施建設。由屬地旗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5.投資1億元以上的新建物流項目,經屬地政府認定,土地出讓金可分期支付,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在兩年內全部繳清。土地出讓期限可按國家規定的最高期限辦理,使用期滿后,使用者可優先續期。鼓勵物流企業以租賃方式取得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由屬地旗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6.涉及物流企業(項目)的市縣兩級權限范圍內或經自治區批準可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免收,市縣權限范圍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各類服務性費用一律按最低標準收取。由市直相關部門及各旗縣市區政府按權限負責受理執行。
7.為城市物流車輛通行提供便利化服務,有效解決進入中心城區、城市中轉配送難、配送貨車停靠難等問題,對進出我市的物流車輛,如未發生嚴重違章行為,處理以糾錯、警告、教育為主。由市公安局、交通局負責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