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好伙伴 發布時間:2022-03-03 09: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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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網絡貨運)經營,按本細則執行。
本細則所稱網絡貨運經營,是指經營者依托互聯網平臺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網絡貨運經營不包括僅為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務的行為。 實際承運人,是指 接受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使用符合條件的載貨汽車和駕駛員,實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
第三條
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與實體產業合作,利用大數據、云計算、衛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術整合資源,共同推進供應鏈創新發展,實現降本增效。
第四條
從事網絡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線上服務能力。
第五條
申請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的,向所在地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省交通運輸廳,省交通運輸廳委托省道路運輸局具體負責網絡貨運互聯網線上服務能力認定工作。認定結果經省交通運輸廳審核后,及時反饋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六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線上服務能力應包括以下條件:
(一)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包括但不限于互聯網信息服務);
(二)取得三級及以上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
(三)網絡平臺接入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
(四)網絡平臺服務功能符合《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交運辦函〔2019〕1391號)要求。
第七條
需要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向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同時提供互聯網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為網絡貨運。 已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其原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增加網絡貨運。
第八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等,應當向原作出決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時,原作出決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其經營資質條件及互聯網線上服務能力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換發。對不滿足經營資質條件或不能提供新的互聯網線上服務能力結果認定的,不予換發或對其經營范圍予以調整。
第十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暫停或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作出決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交回《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絡平臺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經營許可證信息。信息發生變更的,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及風險管控各項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向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上傳相關數據信息。
第十三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要求,與實際承運人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和實際承運人應當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一致。
第十五條
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采取投保網絡貨運經營責任險等措施,保障托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使用12噸及以上的重型普通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承擔運輸任務時,應當督促實際承運人保持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在線。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道路運輸車輛,網絡貨運經營者不得安排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省交通運輸廳委托省道路運輸局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建立完善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并負責日常運維、信息對接、數據監測分析等。
第十八條
省道路運輸局應及時將符合相關規范要求的網絡貨運經營者信息平臺接入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實時監測分析全省網絡貨運數據,定期將監測數據上傳至交通運輸部網絡貨運信息交互系統,及時傳遞給同級稅務部門。
第十九條
省道路運輸局實時將全省網絡貨運數據傳送至省交通科技通信中心,與全省交通運輸數據庫統一對接,互通共享。
第二十條
省道路運輸局利用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對網絡貨運經營者經營行為進行信息化監測,建立信息月通報制度,及時通報各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根據省道路運輸局通報的監測數據,合理確定網絡貨運經營者的信用等級和風險類型,實行差異化監管。對網絡貨運經營者虛構交易、運輸、結算信息,造成監測結果異常的依法進行查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一)委托不具備資質的實際承運人從事運輸的;
(二)長期不上傳運單數據的;
(三)不配合監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四)承運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運輸的貨物;
(五)指使、強令實際承運人超限超載運輸的。
第二十二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遵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依法依規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虛開虛抵增值稅發票等扣稅憑證,并依法履行納稅或扣繳稅款義務。
第二十三條
稅務部門應加強稅收政策宣傳,優化服務,給予網絡貨運經營者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與同級稅務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開展聯合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