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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聯運示范工程管理辦法(暫行)(原文)

來源:好伙伴       發布時間:2022-03-16 16:13:34

                        閱讀量:99

多式聯運示范工程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多式聯運示范工程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不斷提升多式聯運發展水平,更好服務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等國家戰略實施,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多式聯運示范工程的通知》(交運發〔2015〕107號)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多式聯運示范工程申報及評選、組織實施、驗收與命名、動態評估等工作。前款所稱多式聯運示范工程(以下簡稱示范工程),是指經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程序評審通過,并聯合發文確定的多式聯運示范工程項目。


第三條

示范工程實施企業是示范工程的建設運營主體,對示范工程實施承擔主體責任,享受相關政策。前款所稱示范工程實施企業(以下簡稱實施企業),是指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文確定的示范工程的牽頭企業和聯合企業。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統籌開展示范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及評選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聚焦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以及有關國家戰略,結合推動多式聯運高質量發展及相關規劃、政策任務部署,根據行業發展實際,印發示范工程申報工作通知,明確總體要求、申報條件、支持方向、工作安排等。


第六條

示范工程應由交通運輸(物流)企業獨立申報,或聯合相關企業共同申報。申報企業均應具有法人資格。兩家及以上企業共同申報時,應明確牽頭企業和聯合企業,并簽署聯合申報協議。


第七條

申報企業應編制示范工程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具體要求見附件1),向示范工程項目所在地的設區市級交通運輸、發展改革部門(或負責經濟運行調節的部門,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交實施方案,省級交通運輸、發展改革部門對實施方案進行審核。示范工程項目位于多個省份,需要跨省份聯合申報的,相關省份省級交通運輸、發展改革部門聯合對實施方案進行審核。中央管理企業向交通運輸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并提交實施方案。


第八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對實施方案和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審核重點包括:


(一)申報項目條件是否符合申報通知要求;


(二)所提交的相關材料和文件是否一致、齊備、有效;


(三)申報項目建設運行是否真實、合規。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將符合條件的實施方案連同審核意見一并報送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九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從方向符合性、技術先進性和實施可行性等方面對申報項目進行綜合評審。評審工作按照形式審查、條件預審、實地考察、集中評審等程序進行。


第十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結合綜合評審結果進行研究審議,經公示后按程序公布示范工程創建項目名單。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示范工程創建期為三年,在創建期內,實施企業應按照申報的實施方案中確定的有關內容開展創建。


第十二條

示范工程牽頭企業協調其他實施企業根據任務分工開展相應工作,并按照示范工程相關管理要求開展數據填報、自查評估等工作。


第十三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加強對項目動態監測和跟蹤督導,按照有關要求組織實施企業定期開展數據填報,并按年度開展自查評估工作,形成《多式聯運示范工程創建年度工作報告》(具體要求見附件2),并于次年2月底前報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示范工程創建情況適時開展工作督導和績效評估。


第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或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等客觀因素,確需對示范工程實施內容、考核指標、實施期限、參與企業等進行變更的,實施企業應在示范工程創建期結束前半年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省級交通運輸、發展改革部門同意后,報交通運輸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中央管理企業向交通運輸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變更申請。書面變更申請應包括:


(一)變更的內容;


(二)變更的理由;


(三)承諾變更后不影響原定示范效果。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依托綜合貨運樞紐及集疏運體系建設等政策,強化對示范工程建設支持。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托相關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示范工程建設。獲得補助資金的項目,按照《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21〕50號)和綜合貨運樞紐及集疏運體系建設資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地交通運輸、發展改革部門應對符合當地相關財政資金支持政策的示范工程給予相應支持。


第四章 驗收與命名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對示范工程創建期滿申請驗收的項目開展驗收,驗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實施企業按照驗收要求開展自查評估。

經評估后達到驗收條件的,向示范工程項目所在地的設區市級交通運輸、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驗收申請報告。項目自查評估未達到驗收標準的,須向示范工程項目所在地的設區市級交通運輸、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延期驗收,經省級部門審核并報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后,給予1年的延續創建期,期滿前按程序申請驗收。


(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審核。

通過材料審核、實地勘察等方式對實施企業提交的驗收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審核認為達到驗收標準的,形成推薦意見報交通運輸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未達到驗收標準的,督促企業進行整改,需延期的按程序辦理延期手續。


(三)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驗收。

組織專家通過實地勘察、查閱驗收申請報告和相關材料等形式,開展驗收工作,形成驗收意見。


中央管理企業直接向交通運輸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開展驗收工作。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通過驗收的示范工程進行公示。根據公示期間收到的意見建議組織專家復核,確認驗收結果后,聯合公布驗收合格的示范工程和實施企業名單,并命名“國家多式聯運示范工程”。對于未通過驗收的示范工程,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反饋驗收意見,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督促相關示范工程限期整改,實施企業須在1年內完成原定創建目標及有關整改工作,并再次申請驗收,仍未通過的,取消創建資格。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創建資格:


(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二)未經批準,擅自對示范工程實施方案進行重大調整,導致示范工程不再滿足原定創建目標和示范效果。


第二十條

取消創建資格的示范工程,不再享受示范工程相關政策,不得再以示范工程名義開展工作。


第五章 動態與評估


第二十一條

自命名為“國家多式聯運示范工程”次年開始進入動態評估期,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方向不變、力度不減、標準不降”的原則和“三年一評估”的要求,組織開展示范工程動態評估工作。動態評估期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持續開展跟蹤督導工作,組織實施企業開展年度評估工作。


第二十二條

動態評估工作按照“企業自評、市級初審、省級審核、部級評估”程序進行(中央管理企業直接進行部級評估)。


(一)企業自評。

實施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要求總結動態評估期工作情況,并于每個動態評估期末年的6月底前,形成自評報告(報告格式參照附件3)報送市級交通運輸、發展改革部門。


(二)市級初審。

市級交通運輸部門應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對示范工程自評報告進行初審后,于評估期末年的7月底前報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


(三)省級審核。

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應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對市級初審后的自評報告進行審核后,于評估期末年的8月底前報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四)部級評估。

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專家評議等形式,形成評估結論。對于動態評估期評估合格的示范工程,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保留其命名;對于評估不合格的示范工程,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整改要求通報示范工程所在省份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督促相關示范工程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將公告取消其稱號,不再享受示范工程相關政策,不得再以示范工程名義開展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