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好伙伴 發布時間:2022-03-22 10: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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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和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等三個指南的通知》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網絡貨運經營,是指經營者依托互聯網平臺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網絡貨運經營不包括僅為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務的行為。網絡貨運經營者之間不得互相委托業務。實際承運人接受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后,不得將道路貨物運輸任務委托其他網絡貨運經營者。
第三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網絡貨運)經營,應當向企業注冊地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經營申請。
第四條
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與實體經濟企業合作,共同推進供應鏈創新發展,實現降本增效。交通運輸、稅務部門應向網絡貨運經營者提供必要的道路貨物運輸相關信息查詢和交互服務。
第五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網絡貨運平臺注冊有合法有效營運資質的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
(二)網絡貨運平臺注冊有合法有效從業資格的駕駛人員(使用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資質登記查驗制度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配備專職安全生產人員;
(四)具備《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線上服務能力:
1、取得《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包括但不限于互聯網信息服務,公司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
2、取得公安部門核準頒發的三級及以上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單位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
3、企業所使用網絡貨運平臺須取得軟件著作權(單位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
4、網絡貨運平臺接入自治區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
5、網絡貨運平臺應具備《指南》要求的服務功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網絡貨運平臺信息交互處理及全程跟蹤記錄等線上服務能力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將網絡貨運平臺接入自治區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并向企業注冊地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線、上服務能力材料(所提交材料加蓋申請企業公章),包括如下內容: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二)《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業務種類包含但不限于互聯網信息服務。(公司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
(三)公安部門核準頒發的三級及以上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及相關材料(公司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
(四)申請企業所使用網絡貨運平臺軟件著作權證明材料(公司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
(五)提供網絡貨運平臺和面向實際承運人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 APP)的信息內容和服務功能(功能應滿足《指南》要求);
(六)提供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及網絡安全應急預案等材料。
第七條
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線上服務能力認定材料后,應對材料完整性進行審查,并于5個工作日內上將相關材料及復印件報地、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地、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后,5個工作日內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的受理機構。
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的受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專家不少于5位,并包含1名自治區稅務局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的受理機構依據專家審查意見,出具線上服務能力認定審核意見,并于2個工作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和線、上服務能力認定審核意見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材料審核情況進行審定,審定通過的,出具《具備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審定不通過的,出具《不具備線上服務能力意見告知書》。認定結果將10個工作日內反饋至受理的地、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在官方網站、上公布。
第八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縣(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注冊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所提交材料加蓋申請企業公章):
(一)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四)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相關材料;
(五)已聘用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證件及其復印件;
(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網絡貨運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明確許可事項。在10個工作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欄目中注明“網絡貨運”。對網絡貨運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等,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從事網絡貨運經營的,應向設立地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網絡貨運經營申請。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監督網絡貨運經營者履行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中聲明事項,對于違反聲明事項有關內容的,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撤銷其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收回《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通過媒體公告。
第十三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絡平臺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四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經營范圍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不包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網絡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運輸的貨物。
網絡貨運經營者在其平臺上同時提供交易撮合服務的或者使用自有車輛完成運輸的,應與網絡貨運予以區分。
第十五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對實際承運車輛及駕駛員資質進行審查,保證提供運輸服務的車輛《道路運輸證》在有效期內(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在有效期內并在規定時間內簽注誠信考核等級(使用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
網絡貨運經營者和實際承運人應當保證在互聯網平臺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一致。
第十六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實際承運人從事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要求,與實際承運人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營行為應符合國家相關運營服務規范。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采用電子合同等信息化技術,提升運輸管理水平。
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運輸不得超越實際承運人的經營范圍。
第十七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督促實際承運人保持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在線,并在生成運單號碼后,實時采集實際承運車輛運輸軌跡的動態信息。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與同級稅務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開展組織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發生以下情況的,由縣級以上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法予以處理。
(一)違反《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運輸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運輸貨物的;違反《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按照《零擔貨物道路運輸服務規范》的相關要求,對托運、人身份進行查驗登記,督促實際承運人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貨物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或者未如實記錄托運人身份、物品信息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五條處理。
(二)違反《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記錄實際承運人、托運人的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處理。
(三)違反《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超越許可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按《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處理。
(四)違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指使或者強令要求實際承運人超載、超限運輸的,按《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處理。
(五)違反《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參加貨物運輸的,按《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處理。
(六)違反《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網絡貨運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處理。
(七)網絡貨運經營者違規承運危險貨物的,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處理。
(八)網絡貨運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條處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發現網絡貨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法進行處罰,并納入信用考核:
(一)委托不具備資質的實際承運人從事運輸;
(二)違法承運危險貨物及其他國家禁運限運物資;
(三)虛構交易、運輸、結算信息;
(四)超限超載委托運輸;
(五)未采取承運人責任保險等措施保障托運人合法權益;
(六)不配合監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
(七)未及時、準確上傳運單數據;
(八)從事零擔貨物運輸,未如實記錄托運人身份、物品信息。
(九)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網絡貨運業務、交易撮合業務或者自有車輛運輸業務。
(十)其它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網絡貨運經營者拒不改正的,予以公開通報;情節嚴重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依法停業整頓,通報同級稅務部門。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