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好伙伴 發布時間:2022-03-23 09: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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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絡貨運平臺注冊有合法有效營運資質的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
2、網絡貨運平臺注冊有合法有效從業資格的駕駛人員(使用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
3、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資質登記查驗制度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配備專職安全生產人員;
4、具備《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線上服務能力:
(1)取得《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包括但不限于互聯網信息服務,公司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
(2)取得公安部門核準頒發的三級及以上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單位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
(3)企業所使用網絡貨運平臺須取得軟件著作權(單位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
(4)網絡貨運平臺接入自治區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
(5)網絡貨運平臺應具備《指南》要求的服務功能。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線上能力認定申請報告。
2、經營者從事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能力的證明材料。
(1)技術研發和維護部門架構及人員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技術能力證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技術研發和維護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通過全國計算機軟件資格考試,取得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取得初級職稱人員不少于3人);
(2)配合依法查詢、調取相關數據信息的功能設計、工作制度和責任機構、責任人以及聯系方式;
(3)具備供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平臺域名、網站、注冊相關信息證明;
(4)從事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業務的服務器及網絡設備的采購或者租賃協議、服務器托管協議或互聯網接入協議;
(5)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境內的情況說明。網絡應用、數據等所有服務器機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況說明。
3、網絡貨運平臺服務功能說明材料。
網絡貨運平臺應滿足《網絡平臺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中的服務功能要求,重點應滿足∶
(1)網絡貨運經營者依托網絡平臺為托運人、實際承運人提供真實、有效的貨源及運力信息,并對貨源及車源信息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發布、篩選、修改、推送、撤回等功能;
(2)網絡平臺應具備咨詢、舉報投訴、結果反饋等功能;
(3)網絡平臺應具備對托運、實際承運人進行信用打分及評級的功能;
(4)網絡平臺應具備信息查詢功能,包括運單、資金流水、運輸軌跡、信用記錄、投訴處理等信息分類分戶查詢以及數據統計分析的功能;
(5)網絡貨運經營者應通過網絡平臺在線組織運力,生成電子運單,完成線上交易;
(6)網絡平臺應具備交易明細查詢、生成資金流水單等功能,具備在線支付功能;
(7)面向貨主和駕駛員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服務功能說明材料;
(8)平臺軟硬件及處理能力、數據庫存儲能力等情況說明。
4、經營者從事網絡平臺貨運經營的線上交易能力、金融支付能力證明材料。
企業與銀行或非銀行支付機構合作業務模式的詳細說明,包括企業與銀行或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協議文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5、經營者從事網絡平臺貨運經營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證明材料。
(1)在新疆獲得的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三級等保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2)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互聯網新技術新業務安全評估制度文本、應急處置預案文本;
(3)企業保證服務質量、信息和數據安全的承諾書,禁止應用網絡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承諾書。
6、其他證明網絡貨運平臺線上能力證明的相關材料。
1、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4、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相關材料;
5、已聘用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證件及其復印件;
6、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7、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線上服務能力認定材料后,應對材料完整性進行審查,并于 5個工作日內上將相關材料及復印件報地、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地、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后,5個工作日內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的受理機構。
2、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的受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專家不少于5位,并包含1名自治區稅務局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的受理機構依據專家審查意見,出具線上服務能力認定審核意見,并于2個工作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和線上服務能力認定審核意見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3、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材料審核情況進行審定,審定通過的,出具《具備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審定不通過的,出具《不具備線上服務能力意見告知書》。認定結果將10個工作日內反饋至受理的地、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在官方網站上公布。
4、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網絡貨運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明確許可事項。在10個工作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欄目中注明“網絡貨運”。
1、網絡貨運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部門備案。
2、網絡貨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從事網絡貨運經營的,當向設立地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網絡貨運經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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