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好伙伴 發布時間:2022-03-23 09: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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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關于進一步做好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交通運輸局,各地、州、市交通運輸局,自治區運管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稅務局《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新交規[2019]5號)精神,切實維護我區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促進物流業降本增效。為進-步做好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縣(市)道路運輸行政許可機構為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機構,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實施細則》負責受理“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并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對申請者資質、辦公場地、人員、已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證件等進行審核。負責向上級道路運輸行政許可機構上報道路運輸行政許可實質審查表及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線上能力認定材料,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具備條件的申請企業核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
(二)各地、州、市道路運輸行政許可機構負責對縣(市)道路運輸行政許可機構受理材料進行審核,出具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線上能力認定申請報告,并負責向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上報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線上能力認定申報材料;
(三)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為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線_上服務能力認定機構,負責申報企業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線上能力認定工作,并出具線上能力認定結果。
(一)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線上能力認定申請報告。
(二)經營者從事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能力的證明材料。
1、技術研發和維護部門架構及人員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技術能力證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技術研發和維護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通過全國計算機軟件資格考試,取得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取得初級職稱人員不少于3人) ;
2、配合依法查詢、調取相關數據信息的功能設計、工作制度和責任機構、責任人以及聯系方式;
3、具備供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平臺域名、網站、注冊相關信息證明;
4、從事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業務的服務器及網絡設備的采購或者租賃協議、服務器托管協議或互聯網接入協議;
5、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境內的情況說明。網絡應用、數據等所有服務器機房地址、接入地址、IP 地址、用途分工等情況說明。
(三)網絡貨運平臺服務功能說明材料。
網絡貨運平臺應滿足《網絡平臺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中的服務功能要求,重點應滿足:
1、網絡貨運經營者依托網絡平臺為托運人、實際承運人提供真實、有效的貨源及運力信息,并對貨源及車源信息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發布、篩選、修改、推送、撤回等功能;
2、網絡平臺應具備咨詢、舉報投訴、結果反饋等功能;
3、網絡平臺應具備對托運、實際承運人進行信用打分及評級的功能;
4、網絡平臺應具備信息查詢功能,包括運單、資金流水、運輸軌跡、信用記錄、投訴處理等信息分類分戶查詢以及數據統計分析的功能;
5、網絡貨運經營者應通過網絡平臺在線組織運力,生成電子運單,完成線上交易;
6、網絡平臺應具備交易明細查詢、生成資金流水單等功能,具備在線支付功能;
7、面向貨主和駕駛員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服務功能說明材料;
8、平臺軟硬件及處理能力、數據庫存儲能力等情況說明。
(四)經營者從事網絡平臺貨運經營的線上交易能力、金融支付能力證明材料。
企業與銀行或非銀行支付機構合作業務模式的詳細說明,包括企業與銀行或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協議文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五)經營者從事網絡平臺貨運經營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證明材料。
1、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獲得的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三級等保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2、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互聯網新技術新業務安全評估制度文本、應急處置預案文本;
3、企業保證服務質量、信息和數據安全的承諾書,禁止應用網絡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承諾書。
(六)平臺交互接入情況。
各地、州、市道路運輸行政許可機構出具《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線上能力認定申請報告》后,通知申請企業攜帶《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線、上能力認定申請報告》與自治區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監管平臺進行數據對接,由后者對申請企業平臺的經營、監管信息交互條件進行測試,完成測試后向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出具測試結果認定報告。
(七)其他可證明網絡貨運平臺線上能力的相關材料。
各地道路運輸行政許可機構要按照《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要求認真做好申請企業相關條件及材料的審核工作,于每月5日前,將《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線、上能力認定申請報告》及申報企業線上能力認定申請材料上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交通運輸廳將通過網站或書面形式公布認定結果。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