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好伙伴 發布時間:2024-03-06 16:09:57
閱讀量:300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其條件要求如下:
1.《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公司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
2.公安部門核準頒發的《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三級及以上)原件及復印件(公司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
3.網絡平臺已經按照要求接入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證明材料;
4.平臺服務功能符合《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要求的證明材料或承諾書;
5.真實性聲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內蒙線上服務能力認定材料如下:
1.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2.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駕駛員和車輛資質登記查驗制度、托運人身份查驗登記制度等;
4.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文件;
5.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網絡平臺注冊有合法有效營運資質的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
(二)網絡平臺注冊有合法有效從業資格的駕駛人員(使用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駕駛人員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資質登記查驗制度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實施細則》文件,旗縣級交通運輸部門對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網絡貨運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欄目中注明“網絡貨運”。
發展網給貨運平臺,加快推進傳統物流業的數字化進程,為生產制造業提供運力儲備、延伸產品供應鏈上下游業務、推動全市物流降本增效以及實現稅務貢獻屬地化,有效提高物流業為產業集群服務的能力 ,實現業務回歸、數據回歸、稅收回歸。好伙伴研發的網絡貨運SAAS平臺,已成熟對接運政、車輛軌跡、銀行、油氣、勞務運輸、保險等平臺接口,于2017年國內首家推出網絡貨運專項服務,提供國內最專業、最完整的申報服務。
(1)業內最完善的平臺,12種業務模式;
(2)業內最細致的資質申報服務;
(3)85個稅務洼地,免費協助企業落戶;
(4)業內最強大的推廣支撐,節約成本;
(5)專注物流18年,售后服務體系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