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好伙伴 發布時間:2024-05-13 1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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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道路貨物運輸網絡平臺基本要求、實際承運人審核要求、服務流程及要求、安全管理、風險管控與應急處置、權益保護、服務評價指標等。本文件適用于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1589 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GB17859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劃分準則GB/T 18344 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
3術語和定義
3.1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road freight transportation onnetwork platform網絡貨運network freight經營者依托網絡平臺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3.2網絡貨運經營者enterpriseorganizations or individuals of network freight取得網絡貨運經營資質,從事網絡貨運的企業。
3.3實際承運人actual carrier接受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使用符合條件的載貨汽車和駕駛員,實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
4網絡平臺基本要求
4.1網絡平臺應具備GB 17859規定的三級及以上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能力,且取得相應備案證明及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報告。
4.2網絡平臺應能接入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
4.3網絡平臺應具備信息發布、線上交易、財務結算、在線評價、咨詢投訴、數據保存與調取、分類分戶查詢統計等服務功能。
4.4網絡平臺應具備裝卸貨監控、在途位置監控、逾期訂單識別和預警等安全功能;宜具備異常停留、路徑偏航、疲勞駕駛識別和預警等安全功能。
4.5網絡平臺應對交易各環節的數據進行備份,數據保存時間自運輸任務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相關涉稅信息應當保存十年。4.6應建立警方調證配合機制,及時響應公安部門取證。
4.7應具有供交通運輸、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依法調取信息數據的功能。
5實際承運人審核
5.1駕駛員審核5.1.1網絡貨運經營者應要求駕駛員上傳以下證件:a)身份證(正反面);b)駕駛證(正副頁);c)從業資格證(正副頁),使用總質量4.5t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員除外。
5.1.2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對駕駛員提交的證件審核以下內容:a)證件是否合法有效;b)年齡是否在18—60周歲之間;c)駕駛證準駕車型是否符合運輸駕駛車輛的車型。
5.1.3網絡貨運經營者還應登記駕駛員的姓名及電話、身份證號、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證號(使用總質量4.5t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員除外)等信息。
5.2車輛審核
5.2.1網絡貨運經營者應要求實際承運人上傳運輸車輛的以下證件:a)機動車行駛證(正副頁);b)道路運輸證(正副頁),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總質量4.5t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
5.2.2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對車輛證件進行審核以下內容:a)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是否合法有效;b)車齡應小于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的使用年限。
5.2.3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登記車輛以下信息:a)使用掛車運輸的,登記牽引車和掛車車牌號、道路運輸證號,牽引車準牽引質量,掛車總質量、核定載質量、外廓尺寸,能源類型等;b)使用其他類型車輛運輸的,登記車牌號、道路運輸證號(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總質量4.5t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總質量、核定載質量、外廓尺寸、能源類型等。
5.3其他要求
5.3.1網絡貨運經營者應要求實際承運人上傳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審核。
5.3.2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登記實際承運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聯系人及電話等基本信息。
5.3.3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在駕駛員、車輛、運輸企業相關證件到達有效期前30日提醒駕駛員、運輸企業更新相關證件(照),相關證件到期后應重新上傳并審核。
6服務流程
6.1托運人信息登記
6.1.1托運人為法人的,應登記托運單位名稱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人姓名及電話、電子郵箱、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留存營業執照掃描件。
6.1.2托運人為自然人的,應登記托運人姓名及電話、有效證件號碼、電子郵箱等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證件掃描件。
6.2信息發布
6.2.1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對采集的車源、貨源、運費等信息(格式見附錄A)進行核實,通過網絡平臺公開發布。
6.2.2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為托運人、實際承運人提供修正、撤回信息的途徑。
6.2.3網絡貨運經營者應設置篩選條件,為平臺用戶提供查詢服務。
6.2.4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向托運人推送符合要求的車源信息,向實際承運人推送與其經營范圍一致的貨源信息。
6.3在線交易
6.3.1網絡貨運經營者應與實際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形成電子運單,格式見附錄B。
6.3.2合同、電子運單應自簽訂之日起保存不少于三年。
6.4交接裝貨
6.4.1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督促實際承運人按照電子運單約定的時間到達指定地點裝貨,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6.4.2網絡貨運經營者應要求駕駛員核對裝載貨物品類、重量、體積等與電子運單、車輛的一致性,接到發現不一致情況報告的,應及時提示駕駛員暫停服務。
6.4.3網絡貨運經營者宜要求實際承運人裝貨時上傳貨物和車輛照片,發現有違禁物品、危險貨物等情況,應及時提示駕駛員暫停服務。
6.4.4網絡貨運經營者從事零擔貨物運輸的,應當督促駕駛員對貨物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接到發現違禁物品報告的,應及時提示駕駛員暫停服務。
6.5運輸過程監控
6.5.1網絡貨運經營者在開始運輸前,應進行駕駛員信息的一致性驗證,發現不一致的,應及時告知駕駛員并視情況暫停服務。
6.5.2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實時采集駕駛員和車輛位置信息,記錄并展示含有時間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實時軌跡數據。
6.6交付卸貨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后及時通知收貨方驗收交接,督促駕駛員與收貨人做好交接記錄,并將回單信息上傳至網絡平臺。貨物交付時存在異議的,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及時處理,并根據處理結果承擔相應責任。
6.7運費支付
6.7.1網絡貨運經營者在確認貨物交付無誤后,應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向實際承運人支付運費。
6.7.2實際承運人為個體運輸業戶(含個體駕駛員)的,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在確認貨物交付無誤后及時支付運費。
6.8保險理賠
6.8.1網絡貨運經營者宜通過保險、保證金、保函等方式對運輸業務投保。
6.8.2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在網絡平臺或APP前端醒目位置明示保險救援電話,方便實際承運人在發生意外時能夠及時與網絡貨運經營者、保險公司聯系。
6.9投訴處理
6.9.1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公開投訴方式,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6.9.2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分類明確投訴事件清單及處理方式、處理流程、投訴處理反饋時限等。
6.9.3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建立24h客服專線,接到投訴后,應及時處置。處置結果要建立臺賬,分類登記投訴時間、事件緣由、處理結果、反饋時間。
7安全管理
7.1網絡貨運經營者
7.1.1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7.1.2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目標管理、風險管理、教育培訓、安全檢查、應急管理、事件調查及報告等。
7.1.3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存安全教育記錄,包括教育培訓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
7.1.4網絡貨運經營者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可用于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配備、維護、保養支出;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和更新支出;安全設備采購與安裝、線下安全運營能力建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等。
7.1.5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制定安全運營指標,量化安全管理。
7.1.6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每年對本單位安全運營情況至少進行一次自評,驗證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根據自評結果,及時調整完善安全生產目標、指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持續改進,提高安全生產績效。
7.2駕駛員
7.2.1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對駕駛員進行線上或線下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培訓,主要內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行車安全、交通事故處理、平臺安全規則、服務規范等方面的基礎知識。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對發現違規行為的駕駛員定向推送違規教育內容,駕駛員完成學習,考試合格后方可接單。
7.2.2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根據安全運營規則執行、服務效率及服務質量等,建立駕駛員評價機制,對駕駛員進行等級評價。平臺企業應根據駕駛員評價結果,分別對駕駛員進行獎勵、警告、教育培訓、清退等處置。
7.2.3網絡貨運經營者在為托運人推送運力信息時,應將對應駕駛員的等級評分結果告知托運人。
7.3車輛7.3.1網絡貨運經營者應要求實際承運人按照GB/T 18344的規定,對車輛進行維護和修理。
7.3.2網絡貨運經營者宜為車輛貨廂安裝智能監控設備,監測貨物狀態變化,發現有影響安全運營的情況,應進行異常情況處置。
7.4運輸
7.4.1網絡貨運經營者應上傳符合GB 12268規定的危險貨物品名表,告知駕駛員不應承運危險貨物。
7.4.2網絡貨運經營者推送貨源的質量、體積,應符合GB 1589規定。
7.5網絡與信息
7.5.1網絡貨運經營者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網絡安全、穩定運行。
7.5.2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時,應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7.5.3網絡貨運經營者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收集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采取補救措施,告知平臺用戶。
8風險管控與應急處置
8.1風險管控
8.1.1網絡貨運經營者應開展風險辨識、評估、控制,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等工作,防范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
8.1.2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建立風險動態監控機制,對風險進行控制和監測,及時掌握風險的狀態和變化趨勢,以確保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8.1.3網絡貨運經營者應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責任制,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實行從隱患排查、記錄、監控、治理、銷賬到報告的閉環管理。
8.1.4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填寫事故隱患排查記錄,依據確定的隱患等級劃分標準對發現或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判定,確定事故隱患等級并進行登記,形成事故隱患清單,并消除隱患。
8.2應急處置
8.2.1網絡貨運經營者應針對日常安全生產、貨物運輸及網絡信息安全等方面制定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培訓,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應急處置方案。
8.2.2網絡貨運經營者接到事故或事件信息后,應按照事故或事件分級分類,向網絡貨運經營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相關負責人報告。網絡貨運經營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相關負責人應根據事故事件級別類別,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8.2.3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對處理完成的事故事件進行復盤總結,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建議,并建立檔案。
9權益保護
9.1交易規則
9.1.1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合理制定并在顯著位置公示交易規則、收費標準、計價方式。
9.1.2網絡貨運經營者調整運營規則、收費標準、計價方式,應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公示調整的原因和具體內容,并采取合理措施確保利益相關方能夠知曉、充分表達意見。公示期不少于30日。
9.1.3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公開收到的意見及采納情況,對利益相關方有重大影響的,應制定合理過渡措施。修改內容應當至少在實施前7日予以公示。
9.2公平競爭
9.2.1網絡貨運經營者應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制定價格,不應制定不公平高價牟取暴利,不應無正當理由采取低于成本價格排擠競爭對手、獨占市場,擾亂市場秩序,損害駕駛員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
9.2.2網絡貨運經營者不應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實際承運人在平臺內的交易行為、交易價格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收取不合理費用。
9.3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合理安排運輸計劃、保障駕駛員合理休息。
10服務評價指標
10.1車輛資質合規率統計期內,運單中車輛信息與全國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運政系統”)的車輛信息比對,合規(取得《道路運輸證》且在有效期內、基本信息與運政系統一致)的車輛數與網絡貨運經營者整合的車輛總數之比,按照公式(1)。
10.2駕駛員資質合規率統計期內,運單中駕駛員信息與運政系統駕駛員信息比對,合規(取得從業資格證且在有效期內、基本信息與運政系統一致)的駕駛員數量與網絡貨運經營者整合的駕駛員總數之比,按照公式(2)。
10.3實際承運企業(個體運輸業戶)資質合規率統計期內,實際承運企業(個體運輸業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與運政系統相關信息比對,合規(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的業戶數與網絡貨運經營者整合的業戶總數之比,按照公式(3)。
10.4超載率統計期內,運單中貨物重量與車輛核定載質量比對,超載運單數量與運單總數之比,按照公式(4)。
10.5違規轉包率統計期內,委托運輸的實際承運人僅有“網絡貨運”經營資質(即《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中經營范圍僅含有“網絡貨運”)的運單數量與運單總數之比,按照公式(5)。
10.6超范圍經營率統計期內,運單中貨物類型與實際承運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道路運輸證的經營范圍比對,超范圍經營的運單數與運單總數之比,按照公式(6)。
10.7運輸軌跡正常率統計期內,運單起訖點信息與車輛、駕駛員定位信息比對,三方信息一致的運單數量與運單總數之比,按照公式(7)。
10.8資金支付正常率統計期內,與資金流水單匹配正常的運單數量與運單總數之比,按照公式(8)。
10.9客戶投訴率統計期內,客戶投訴涉及的運單數與運單總數之比,按照公式(9)。
10.10投訴處理率統計期內,已處理的投訴運單數與客戶投訴涉及的運單數之比,按照公式(10)。
10.11客戶滿意率統計期內,客戶評價滿意運單數與總運單數之比,按照公式(11)。
10.12合同兌現率統計期內,貨物完好、準時送達收貨人的運單數與總運單數之比,按照公式(12)。